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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连发六个税收政策

8月2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证监会连续发布6个税收政策,涉及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相关政策执行至2025年或2027年底,最长超过4年。

主要内容:

一、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对创投企业投资所得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三、香港股票/基金转让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四、投资货物期货所得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执行至

2027年12月31日。

六、创新企业CDR

执行时间: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一)个人所得税优惠

1.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 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

1. 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2.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优惠

1.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 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

3.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印花税优惠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创新企业CDR,按照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政策来源
序号优惠政策政策原文
01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02对创投企业投资所得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03香港股票/基金转让差价所得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04投资货物期货所得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05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06创新企业CDR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如对以上税收政策有任何问题,欢迎联系我们:gklcpa@gzgk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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