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认缴制改为限期实缴制。适用范围不仅包括新成立的公司,还包括已设立的公司。
🌟🌟🌟对于已设立的公司,后续国务院会发布相关规定,引导已设立的公司合理调整出资期限、出资数额,综合研判注册资本出资期限、出资数额明显异常的存量公司情况,依法督促公司诚信履行出资义务。
二、股权、债权可以出资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新增加了股权、债权可以出资的规定,要重点关注。
三、认缴出资额加速到期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尽管有5年出资期限的限制,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四、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
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股权转让协议可将已出资股权对应的价款和未届出资期限股权对应的价款分别列示,以少缴印花税。
政策原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
五、明确股东债务责任(横向法人人格否定)
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不得利用其控制的多个公司转移资产,隐藏财产,制造债权债务关系,或通过其他不正当行为来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六、明确利润分配时间
第二百一十二条: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七、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
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首次明确资本公积金可以用来弥补亏损,但应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之后。注意:此处的弥补亏损为会计概念,而非企业所得税概念。
八、股东可以查阅会计凭证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比于旧法,新公司法增加了股东查阅、复制股东名册和查阅会计凭证的权利
九、调整有限公司董事会职权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对于董事会职权“制订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规定。
新公司法实施后,建议各企业主结合自身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应对:
1.对于已设立的企业
如果注册资本较大且预计不能在期限内足额缴纳注册资本,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注册资本减资、撤资,也可以考虑转让公司股份,以免注册资本过大引起资金压力。
参考认缴制以前的规定,相关部门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验资报告以证明企业实际出资情况,企业主可以考虑提前安排验资事宜。
2.对于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
可以考虑将公司注销,但公司注销需要一定的公示时间。如有注销需求,建议企业主提前安排。
3.对于准备注册的公司
建议在企业实际情况内慎重确定注册资本金额。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