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很多企业会遇到将公司股东或员工的车用于公干的情况,即私车公用。那私车公用都会涉及到哪些税费呢?
什么是私车公用?
“私车公用”,通俗讲是指公司股东或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给予租赁费及报销汽油费、路桥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保险费等费用或者发放补贴的一种经济行为。
企业一般涉及什么税费?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使用股东或员工个人的车辆,应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租赁期间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费用,如车辆租赁费、汽油费、过路桥费和停车费等,在取得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前提下,允许税前扣除;但应由个人自行承担的与车辆本身相关的车辆保险费、维修费、车辆购置税和折旧费等,或不存在租赁关系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注意:并非签订了车辆租赁协议,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就都能扣除!
就目前而言,私车公用支出能否税前扣除,一方面取决于当地税局的政策规定;另一方面与企业准备相关资料备查,以证明费用发生的真实、合理息息相关。一般情况下,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的基本前提,一是企业与员工签订车辆租赁协议;二是发生的费用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三是费用支出属于企业使用汽车发生的费用。企业只有在满足基本前提的情况下,才有机会将私车公用产生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
个人一般涉及什么税费?
一、个人所得税
企业使用股东或员工个人的车辆,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由企业支付给股东或员工个人的租赁费用,股东或员工个人需按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企业未与股东或员工个人签订车辆租赁协议,而是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补偿用车的,股东或员工个人收到的定额交通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中,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即部分单位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对用车人给予各种形式的补偿:直接以现金形式发放,在限额内据实报销用车支出,单位反租职工个人的车辆支付车辆租赁费(“私车公用”),单位向用车人支付车辆使用过程中的有关费用等,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
注意:员工在使用该车辆出差时产生的油费、过路费,取得合法凭证然后回单位进行报销,不能适用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的规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245号)
二、增值税及相应的增值税附加
企业和员工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员工收到租赁费用后应到税务机关就租赁行为按照“有形动产租赁”税目代开发票,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按适用税率缴纳相应的增值税附加。
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和员工签订的车辆租赁协议,属于印花税规定财产租赁合同的应税范围,企业和个人均需按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