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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的具体操作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公告,所有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但是我们发现,在实际应用中,以下几个方面易被财务小伙伴们忽略,赶紧码住!!!

设备、器具:

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新购进:

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

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实际上自2018年1月1日年起,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器具,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本次公告实际上是延长了执行期限。

什么情况下不建议享受该优惠政策?

如企业目前处于亏损状态,且亏损额预计无法在企业适用的可弥补亏损年限内(一般企业为五年)完全弥补,不建议使用该税收优惠。

但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公告中,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文中并未明文禁止当期已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以后年度不得变更,那是否在后期发现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后,亏损额不能在可弥补亏损年限内完全弥补,是否可在以后年度进行更正申报呢?是否可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呢?

大家可以在评论区留言分享一下想法。

实操中需注意:

1)固定资产是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实操中许多企业会按照购入月份(即投入使用月份)所属年度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

2)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不一致:许多企业在实操上,会计跟从税务处理,即在固定资产购入当期进行一次性全额计提折旧,实际上会计处理仍需要相关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净残值按期进行折旧处理。

如何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因此,企业享受此项税收优惠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只需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对应填报《A105080 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等相关表单,且留存好相应的备查资料即可。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注意!!!

如未能及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相关的备查资料,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可能会被要求补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并加收滞纳金,且可能对该行为处罚款。

政策来源: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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