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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联合精准施策,助力先进制造腾飞!增值税可享加计抵减5%,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

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

适用范围及对象

  • 政策施行期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属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 行业类型为制造业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要内容

  1.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2. 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 先进制造业企业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4. 先进制造业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
    • 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 兼营且无法划分不得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 先进制造业企业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 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上述政策自2023年9月3日起颁布实施,其指向性非常明确,只要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即可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尤其对于面临技术、产品、管理转型的企业来说是相当好的机会,藉此逐步转型升级,步入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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