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下个月起,享受上述部分专项附加扣除的个人,个人所得税缴款金额可以降低。
政策来源:国发〔20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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