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一、香港股票/基金转让差价所得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创投企业投资所得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居民个人取得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四、投资货物期货所得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
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以下政策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六、创新企业CDR
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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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来源 | ||
序号 | 优惠政策 | 政策原文 |
01 | 香港股票/基金转让差价所得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3号 |
02 | 对创投企业投资所得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 |
03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
04 | 投资货物期货所得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6号 |
05 | 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1号 |
06 | 创新企业CDR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