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税收优惠政策统一延期至2027年12月31日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三、“六税两费”优惠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小规模增值税减免优惠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六、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优惠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七、融资担保增值税优惠
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八、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优惠
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九、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脱贫人口持相关证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相关证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具体政策 | |
序号 | 政策依据 |
01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02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03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
04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
05 |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06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07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 |
08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
09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
10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